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非京籍)

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非京籍)

办理条件:

在京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外省市户籍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办理材料:

1.申领人原《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带领其现场办理,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地点:

城区任意户籍派出所,远郊区城镇派出所或分局户政大厅。

办理时间: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郊区分局户政大厅周一至周五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

办理流程:

申领人持原《居民身份证》现场办理。现场进行指纹采集、人像采集等工作,并领取凭证。待原籍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二十日后,凭借领取凭证现场领取身份证。领取新证时,须交回旧证。

有效期: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有效期五年;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有效期十年;

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有效期二十年;

四十六周岁以上的,长期有效。

办理时限:

原籍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二十日内发放证件。

办理费用:

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提示:领取新证时,须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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